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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項目采購 > 正文發布日期:2021-05-10 18:40:08 瀏覽量:2403 發布來源:信息中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的招標采購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陜西省電子信息學校項目采購工作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采購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招標采購,是專指按照“采購辦法”有關條款規定,應由學校自行采購,并按“招標采購”形式進行的項目采購實施形式。
第三條 招標采購工作是采購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項目采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招標采購的流程是:采購審批—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商務考察和現場踏勘(根據需要確定 )—開標評標—中標公告—合同簽訂。
第五條 自行采購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采購的,參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招標公告
第五條 擬定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項目內容、數量、預算總額、實施地點和時間、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評標辦法等事項。需要繳納投標保證金的,要表明保證金額及交費辦法。
第六條 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是評標的依據,應準確體現招標人的需求。招標文件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編制,其實質性要求內容包括項目的技術要求、參數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其他具體要求,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文件應由采購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并經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七條 符合招標采購要求的技術指標或核心產品的技術參數應同時滿足3種以上品牌型號的產品。
第八條 招標文件不得有以下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或潛在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指標、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九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和各類公告應統一在學校官方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期限一般不少于3個工作日。
招標公告書由采購責任部門(以下簡稱“采購部門”)擬訂,由采購部門主管校領導審簽后發布。
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做變更的,應當發布變更公告,如有必要可相應推遲接受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并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條 投標人報名或招標文件發出(售)
采購執行部門在招標公告或邀請招標書規定的時間,接受投標人報名或獲取招標文件。
第三章 資格預審、商務考察和現場踏勘
第九條 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審查方式應在招標、采購文件中明確。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應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由評標委員會根據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在開標時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商務考察和踏勘現場
商務考察是對所有報名投標人的情況進行必要的了,商務踏勘小組由采購部門、使用部門、紀檢監審室人員組成,不少于3人。踏勘現場是組織所有報名的投標人在統一的時間對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解,不得在規定的統一時間外組織單個或者部分報名的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應明確該項目是否組織商務考察或踏勘現場。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十二條 確定評標小組
評標小組的職責是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并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響應情況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按評標辦法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小組一般由采購部門、財務科、使用管理部門等科室代表和專家代表組成,總人數不少于3人,不超過7人。條件成熟時,由專家代表和采購部門1名代表組成不少于3人,不多于5人的評標小組。
第十三條 開標
開標時間距獲取招標標書截止時間一般不少于3個工作日。
開標會由采購部門負責人或其主管校領導主持。主持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宣布開標,按照規定要求主持開標會。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布開標會開始,介紹到會單位、人員情況。參會人員簽署《廉政承諾書》;
(二)宣布會場紀律和有關注意事項;
(三)投標文件的密封性檢查,投標人確認,現場監督人員復核確認。
(四)開標、唱標。
(五)開標結束,投標供應商離場等候。
第十四條 評標
標標會仍由采購部門負責人或其主管校領導主持。評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讀評標紀律。(會場秩序;保密紀律;回避原則;客觀公正;個人負責。忌干涉他人、誘導陳述、私下接觸。)
(二)資格審查(資格后審)。
(三)介紹本次招標項目的情況,如組織了商務考察,請考察組代表宣讀考察報告。
(四)閱讀標書。
(五)二次報價。
(六)評標。
(七)宣布評標結果。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資格性審查和符合性審查,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或表述不一致的情況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并由其授權代表簽字。澄清的內容不能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五條 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改正后依規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由采購執行部門提出申請經采購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六條 評標辦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十七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工程項目和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一般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第十八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貨物和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工程項目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6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第十九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章 中標公告、合同簽訂
第二十一條 流標或重新招標
開標后出現法律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否決投標或廢標情形時,按否決投標或廢標處理。否決投標或廢標后,除招標任務發生重大變故的情形外,應重新組織招標。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二十二條 確定中標人
評標結束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一般以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二十三 中標結果公告中標結果應在學校網站公示。公示期1個工作日。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公示期滿無異議,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爭議處理
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有異議的,或合同簽訂之前出現中標方棄標的,由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出具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招標人根據異議材料及證據,采購領導小組按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第六條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招標工作參與人員應該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紀律規定,遵守回避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公平、公正、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采購部門應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向紀檢監審室、項目辦提交《招標采購活動備案表》或《單一來源采購活動(自行采購)備案表》。
第二十七條 學校紀檢監審室對招標活動實施監督監查,依法依規查處招標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9年1月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項目辦負責解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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